天津科技大学考务工作细则
津科大教〔2006〕30号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教育部教电(2003)504号内部明电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考试工作规范化管理,创建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环境,严肃考风、考纪,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举行的面向学生的各级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一条 凡纳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必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其余课程随教学进度结课时考核。
第二条 课程考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按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考查可以提交论文、学习过程表现、口试、面试等方式进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等环节,一般采用评阅或答辩方式考核。任课教师可根据教学大纲确定适宜的考核方式。
进行考核改革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完整的考核方案,教研室(或系)研究后,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批准后实施。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具体的考核方式及比例分配。
第三条 考试命题分以下几种:
(一)要求教考分离的课程(如校管课及部分院管课),已有试题库的,教研室指定教师从试题库提出试题,从题库中调用的试题不得少于60%。没有试题库的,应由教研室指定未承担本课程教学任务的高水平教师命题。
(二)暂不具备教考分离的课程,应争取尽早达到教考分离要求,目前暂由教研室指定任课教师命题,但必须做到同课号课程统一要求、统一命题、统一标准,集体评分。
第四条 命题教师应该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研究命题的范围、重点和难点,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做到命题的难度、广度和份量适宜。试卷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出现,使用规范文字。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内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各门课程必须同时命出难度和题量大致相同的两套题目(即A、B卷),原则上A、B卷不能重复,并做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从试题库提卷),评分标准应与试题同时拟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五条 必修课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选修课考试时间为100分钟。试卷的题量应掌握在使学习成绩为中等程度的学生在考试时间内能够基本完成。
第六条 命题教师不得以复习、答疑等名义泄露考题内容,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试题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命题人认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
(二)各门课程的A、B卷试题须同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在《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中试题审核人栏目中签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命题教师必须修改;对命题质量不高,题型不规范的试卷,必须重新命题。
(三)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由教研室主任选一套使用,另一套作为备用,并须在《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中试卷选定批准人一栏中写明使用的卷别并签字。
(四)《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一式两份,经教研室、学院两级审批后,一份留学院存档,一份在试卷印刷时交教材科(教材科负责查验《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并存档,无此审查表的试卷不得印刷)。
第三章 试卷管理
第八条 考试试卷必须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详见《天津科技大学试卷样卷及要求》。
第九条 命题教师应将教研室主任选定后的试卷(包括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密封(注明A、B卷),于考试日一周前(考试周的试卷需在两周前)交教材科,其中一套在指定日期内印刷,另一套由教材科保存备用。
第十条 凡《考试试题命题审查表》中无教研室主任审签,无A、B二套试题,无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无试做时间及试做教师签名的,教材科不予印刷。
第十一条 考卷印毕后,教材科按考场人数分好密封存留,考试前由考试课程主考教师(同门课程指定一人)将试卷取走,负责分发给监考教师。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在试卷印刷、保存过程中应严格保密。试卷印完后,废卷与印版应立即销毁。严禁其他人员接触试卷,发现泄漏考题现象,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教材科试卷印刷、分检人员要做好试卷交接记录,并按相关教研室要求分好试卷。
第四章 考试申请与安排
第十四条 所有考试均由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统一安排。考试申请有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请:教研室主任于每学期前4周登录天津科技大学教务处主页,提交申请(具体操作方法见教学运行管理平台说明)。
(二)书面申请:网上申请无法使用时,任课教师在每学期前4周填写本学期所开课程的《天津科技大学考试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开课学院签字后,一份交开课学院存档,另一份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审查考试申请,并根据学生、教师、教室资源等情况统一进行安排,于考试前2周下达考试安排。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提前1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
第五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考试安排,组织好本学院的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凡按《天津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于本课结束前一周将填写好的《天津科技大学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及本教研室存档,并由学院办公室通知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本人。教师对可能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应事先给以警告、教育,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一般考试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安排,大规模考试监考人员由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安排。监考教师应由我校正式的教职员工担任,其他人员不具有监考资格。承担该门课程教研室的教师监考时应分散于各考场中。各学院应对学风差、考场纪律混乱的班级重点整顿,要选派要求严格的教师担任监考,考场安排严格按规定执行。考场设监考人数如下:
考试人数 |
主考人数 |
副考人数 |
<15 |
1 |
0 |
15-30 |
1 |
1 |
30-60 |
2 |
1 |
60-90 |
3 |
1 |
>90 |
3 |
2 |
考场内班数 |
主考人数 |
副考人数 |
说明 |
1 |
1 |
1 |
单班人数约为20人的,3个班按2个班计 |
2 |
2 |
1 |
|
3 |
3 |
1 |
|
4 |
4 |
2 |
第十九条 考试前有关部门应保持考场清洁、课桌内无纸张、课桌上无字迹,座位完整、灯光完好。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考试安排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以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根据《监考须知》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考试纪律,认真填写《考试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 考场巡视人员应根据《巡考职责》认真巡视,检查考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认真填写《天津科技大学考试巡视登记表》。
第六章 阅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市级统一考试,按照上级要求选派相应专业和职称的教师参加阅卷评分工作。校级公共课由开课学院和学科组织,按照流水阅卷方式进行。专业基础课由相应教研室组织有关教师统一阅卷。
第二十四条 阅卷教师要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发生偏宽、偏严、错评、漏评等现象,确保阅卷质量。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一律用红色笔阅卷记分,记分用阿拉伯数字,要准确、工整、清楚。在错误处做明显记号并标明扣除分数,得分、扣分标注明确。对草稿纸上的解答,一律不予评分。各题的得分,写在题号左边。一份试卷评阅完毕,阅卷教师必须对每题的得分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将各大题得分以及总分记入试卷本封面的成绩栏内。成绩如需要更正,应在原来成绩上划一横线,另写正确的成绩,更正后要有更正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阅卷教师若发现雷同试卷(包括字迹前后不一致),经阅卷小组认真分析裁定。判定后要由判定人、阅卷小组组长在试卷封面上分别签字,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对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全部试卷评阅完毕,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对试卷逐份进行复查,确保各大题得分和试卷封面成绩栏的分数一致。发现错评、漏评、宽严不当、记分错误、统计分数错误、试题封面记分与卷面得分不一致等情况,要及时通知阅卷教师改正,改正后由复查人签字。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及以上为及格),各种实践环节成绩也可按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五级评定。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具体比例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根据学生听课、实验、作业、平时测验、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并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按以下时间要求完成成绩评定工作:
(一)一般课程成绩评定应在考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同一课号课程考试超过4个教学班的成绩评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通过考查方式评定成绩的课程应在结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于参加天津市或国家统考课程应在成绩到达我校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及报送该课程综合评定成绩;
(五)在学期最后两周进行的课程设计等实践环节成绩,最晚可于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报送。
第三十条 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将成绩通过校园网录入教务系统(或研究生管理系统),并通过该系统以学院为单位、以学号为序打印成绩单。若网上名单和教师所掌握的名单不符,上报成绩前与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核实。无法使用网络教务系统时,需使用学校统一提供的成绩单填报成绩。手写成绩填报时,及格成绩用蓝黑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各类成绩单均需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成绩录入及报送需在成绩评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及报送成绩而影响成绩汇总、学籍处理及奖学金等相关工作的教师,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课程成绩录入或报送后,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或所在学院查看成绩,但不能直接找任课教师或任课教研室。如确认为本人成绩与所估成绩有差距,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并认真填写复核成绩申请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转开课学院,由教研室组织教师对成绩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报教务处。学生本人及任课教师不能直接查卷。
第三十二条 成绩填报出错,任课教师应填写《教师修改成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持申请表(包括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在成绩录入或报送后5个工作日内交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未按上述规定流程操作不得更改成绩。
第三十三条 考试周进行考核的课程,最晚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进行成绩的复核或修改。
第八章 考务资料归档
第三十四条 考务资料包括原始试卷、学生试卷、考试情况报告表、与学生成绩有关的资料等。
第三十五条 原始试卷、学生试卷、考试情况报告表由任课教师所在教研室保存四年,空白试卷、参考答案和试卷分析最晚于考试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交学院办公室立卷存档。与学生成绩有关的资料由教务处立卷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校内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国家级或天津市级考试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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