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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2021] 2号-海洋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修订)

天津科技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

津科大海[2021]2号

海洋与环境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置暂行规定》、《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和《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职责及责任事故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确保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有效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制度,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为学院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长为学院安全管理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和各科研团队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各实验室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学院实验中心实验系列教师负有学院危化品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院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员负责协助学院具体落实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实验室人员(包括学生)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相关信息报送、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责任人分管或负责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水电安全、压力容器使用安全、化学品(尤其是挥发性、易制毒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实验室人员安全等。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加强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各实验室要加强安全培训,结合各实验室的特点,认真组织专业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方法让师生全面掌握本实验室安全防范要求,加强学院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第六条 实行研究生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研究生需经过专门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学校、学院和实验室考核合格后,持证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严格遵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实验室应遵循即领即用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储存危险化学品。

学院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室,用于储存学院各实验的易制毒、易制爆试剂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配有危化品柜的课题组可自行保管除易制毒、易制爆试剂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允许存放少量(一周用量)的除易制毒、易制爆试剂外的其他危化品,且按性质分类存放,不得混放。凡使用和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建立动态使用台账。

第八条 实验室压力容器使用规定。实验室压力容器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天津市及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学校做好验收、表阀定期检测、年检等工作,并指定专人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压力容器日常使用时需填写日常使用和检查记录,并定期检查(填写定期检查表格)。学院有关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的使用,由各具体责任人(实验员或团队负责人)负责。

第九条 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实验产生的废液和废固物质,严禁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严禁向实验室水槽内倾倒具有异味、腐蚀、剧毒和有机物等有危害性物质,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定期回收。

第十条 气瓶气体管理。气体须通过学校试剂平台进行购买,气瓶须有出厂合格证、警示标识,须有防震圈、防护帽和进行有效固定。气瓶操作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制度: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须对负责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卫生进行日检查,实验中心及课题组负责人对所管辖实验室进行周检查,学院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和系主任组成,由主管院长负责对学院所有实验室进行月检查。各级安全责任人须及时登录实验室安全检查系统分别填写相应的实验室安全日查、周查、月查记录。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学院将督促和协助整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将停止实验,进行整改。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建立和运行、安全教育培训、水电和消防安全管理、个人防护、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高温设备及大型仪器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逐一核实、记录,督促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限期整改,并施行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月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实验室安全工作追责参照《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职责及责任事故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文件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津科大海[2017]6号与津科大海[2017]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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