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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2021] 1号-海洋与环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天津科技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

津科大海[2021] 1号

海洋与环境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天津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所有化学品,包含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其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分别参照《剧毒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如国家、天津市有关规定及相关化学品目录发生变化,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条 禁止在学院内使用和储存剧毒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爆炸物。如科研特殊需要,应联系有资质使用这类化学品的其他学校或科研单位进行实验。

第四条 各实验室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学院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责任人为学院的第一责任人,学院负责汇总下属各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记录,制定并落实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月检查制度和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及时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师为使用责任人,应结合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并对具体使用人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管理和培训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院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及使用人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学院结合具体情况加强对使用责任人和使用人的日常安全教育监管,并将学习和培训情况备案留档。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须严格遵照国家、天津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化学品,应填写《天津科技大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申请表》。详细填写实验用途和用量,申请教师签字、存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级公章,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购买。同时登陆资产系统中的低值易耗系统提交领用申请。

第十条 除易制毒、易制爆试剂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含气体)需通过学校试剂平台购买,严禁私自购买。各实验室应遵循即领即用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危险化学品储存室,用于储存学院各实验室的易制毒、易制爆试剂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配有危化品柜的课题组可自行保管除易制毒、易制爆试剂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露、易挥发的危险化学品保证充足的通风;危化品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化学品有序分类存放;配备必要的二次泄露防护、吸附或防溢流功能;试剂不得叠放、配伍禁忌化学品不得混存、固体液体不得混放、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试剂瓶不得开口放置;试验台架无挡板不得存放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学院危险化学品室每周一、三、五,上午930-1030、下午1430-1530开放;各实验室提前做好存取试剂的规划,在学院危险化学品室开放的时间内进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化学品试剂的存取,并认真填写存取记录。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凡使用和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建立动态使用台账,并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方便查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做好实验记录和药品使用记录,形成实验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使用气体的实验室存储和使用须符合相关要求:危险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配置气瓶柜或气瓶防倒链;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存放的气体种类数不超过3种,气瓶总数量不超过3瓶,其中一种危险气体(易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存量上限是1瓶,一种普通气体(不燃气体和混合气体)的存量上限是2瓶;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混放,如果存放氢气等易燃易爆气瓶,应有专用的气瓶柜并配备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第十七条 实验用房责任人应定期对本实验室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盘点和核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如发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有丢失或被盗等事故,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学校保卫处。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是指含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成分的废弃物,以下简称危险废弃物。

第十九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箱。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学校发放的专用废液桶中。

第二十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自行解决,对无法自行处理的危险品、爆炸品等,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配伍禁忌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同时将废弃试剂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等信息提交国资处。学校将定期组织环保部门认可的单位处理各类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七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使用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实验室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学院负责人,学院负责向保卫处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院、学校审批,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危险化学品。违者将依照学校有关文件,追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实验室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学院将依据有关文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二三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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